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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小虎与段军、陈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虎,段军,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虎。被执行人段军。被执行人陈琴。王小虎与段军、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小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段军、陈琴的相关财产均被设定抵押,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段军、陈琴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黄格畅代理审判员  王爱全二〇一五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