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调确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乃权与张春梅、梁飞生命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乃权,张春梅,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调确字第38号申请人张乃权,男,生于1958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先市镇。申请人张春梅,女,生于1985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先市镇。申请人梁飞,男,生于1966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先市镇。申请人张乃权、张春梅、梁飞于2015年7月7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胡智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张乃权系甘富英丈夫、申请人张春梅系甘富英独女。2015年7月1日甘富英因身体不适在申请人梁飞处医治后,在送往别处就医过程中不幸去世。各申请人有关甘富英生命权纠纷一案,经合江县先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因甘富英死亡产生的所有损失由申请人梁飞一次性补偿申请人张乃权、张春梅人民币60000元,限于2015年7月2日前付清。二、双方因甘富英死亡引发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均不得再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乃权、张春梅、梁飞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胡 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石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