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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00122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无业。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胡铁民,江苏润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胡铁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驾驶湘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盐淮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盐淮方向130KM处时,因其驾车在夜间路面湿滑的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观察疏忽,致其所驾车辆失控撞上护栏后侧翻,造成其本人及乘坐人唐某某、杜洪、杜某、罗某、唐某、唐某受伤(其中唐某某、杜洪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被告人唐某案发后得知他人报警,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不表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杜某证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车辆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银行汇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新华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人民陪审员  朱延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蓓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