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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许南与黄献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南,黄献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许南,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春虎,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黄献松,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许南与被执行人黄献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南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411088元、未受偿411088元,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5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杜禹衡执 行 员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