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金娥、张红与张红、吴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娥,张红,吴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343号原告:黄金娥。委托代理人:黄国斐。被告:张红。被告:吴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娥诉被告张红、吴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娥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金娥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