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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金娥、张红与张红、吴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娥,张红,吴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343号原告:黄金娥。委托代理人:黄国斐。被告:张红。被告:吴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娥诉被告张红、吴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娥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金娥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