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左兴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兴中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672号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04326-3,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群益路50号办公综合楼5-10室。法定代表人张治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左兴中,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兴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兴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冷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