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陆安点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安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922号罪犯陆安点,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苍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安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2009)临罗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刑期合并执行,撤销前罪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至2023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陆安点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安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2015年2月记功奖励2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陆安点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于2009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本院认为,罪犯陆安点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为缓刑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安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至2022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