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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世奇与陈国荣、魏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奇,陈国荣,魏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刘世奇,男,汉族,信用社员工,现住四平市。被告陈国荣,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魏金玲,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刘世奇与被告陈国荣、魏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毕红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荣、魏金玲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世奇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二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15000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现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索要此笔欠款,二被告推托不给,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5000元。被告陈国荣、魏金玲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刘化新与二被告系同村村民,二被告夫妻关系,二被告曾在刘化新处借款30000元。2014年1月10日,原告与刘化新到二被告家索要借款,经双方协商,二被告用他人欠其15000元偿还给了刘化新,另欠150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三塔二队陈国荣、魏金玲欠刘世奇人民币壹万伍千无整,15000元,欠日期2014年1月10日,欠款人陈国荣220322195410211176、魏金玲。现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欠款,二被告未能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定或按债权人的要求足额及时偿还欠款。本案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在原告向其索要欠款后,应及时偿还欠款。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抗辩理由及证据,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荣、魏金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世奇欠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87.5元,退回原告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英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