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滨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孙福民与孙炳爱、刘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民,孙炳爱,刘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商初字第97号原告:孙福民。被告:孙炳爱。被告: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民与被告孙炳爱、刘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