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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加明与马文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加明,马文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徐加明,男。被执行人马文滨,男。申请执行人徐加明与被执行人马文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文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文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马文滨存款1480元,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徐加明,后因被执行人马文滨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