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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华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435-1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七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华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华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华初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伍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