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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会群与重庆市万州区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群,重庆市万州区万达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36号原告王会群,女,汉族。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998号5幢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05480636-8。法定代表人曲德君,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久,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群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会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会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会群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谭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