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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俊龙与金怀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龙,金怀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赵俊龙。被告金怀虎。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原告赵俊龙诉被告金怀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