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俸江兰与李发艳、董华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俸江兰,李发艳,董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俸江兰,女,傣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李发艳,女,汉族,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董华贵,男,汉族,1971年1月3日生,大专文化,双江县勐勐镇干部,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关于申请执行人俸江兰与被执行人李发艳、董华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俸江兰依据本院作出的(2009)双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标的为60000元,案件执行费800元,合计标的608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两被执行人除了董华贵工资收入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董华贵工资收入按月冻结,直至履行完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法执字第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培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俸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