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4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33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