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田立亮诉被告董延君、董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亮,董延君,董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406号原告田立亮,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董延君,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董超,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立亮与被告董延君、董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穆卫兵审 判 员 冯 伟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韩雅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