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金朝井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朝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927号罪犯金朝井,男,1972年9月9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邱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红中刑初字第182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朝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以(2005)云高刑复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227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827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金朝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朝井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金朝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朝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28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