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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58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职业。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5年4月23日被抓获,同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为索要赌债,邀约黄合(已判刑),由黄某驾车将佘某由硚口区云都酒店强行带至被告人黄某租住处本市江汉区顶秀晶城6栋1单元1004室内。随后,被告人黄某又邀约范小清、董红旭(均已判刑)先后于2013年3月31日4时、4月1日19时来到该房间,共同对佘某轮流看管。同年4月2日黄合离开后。2013年4月4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佘某的女友蔡某报案后,当场抓获范小清、董红旭,佘某被解救。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蔡某、刘某、杨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刑事侦查技术照片、银行卡交易信息、手机短信记录、酒店旅客住宿登记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和同案犯范小清、董红旭、黄合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索要赌债为由,伙同不法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等人为索要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时间长达114小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又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