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明星、闫雪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明星,闫雪艳,张秀花,孙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明星,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闫雪艳(系孙明星之妻),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张秀花(系孙明星之母),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孙景平(系孙明星之父),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明星、闫雪艳、孙景平、张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明星、闫雪艳、孙景平、张秀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孙明星、闫雪艳、孙景平、张秀花家中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汤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