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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张珺与潍坊宝之洋婴儿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珺,潍坊宝之洋婴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58-3号原告张珺。委托代理人杜长勇,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宝之洋婴儿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珺与被告韩强、周淑莲、潍坊宝之洋婴儿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潍坊宝之洋婴儿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珺撤回对被告潍坊宝之洋婴儿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珺撤回对被告潍坊宝之洋婴儿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财产保全费584元,共计1189元,由原告张珺负担。审判员  姜志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孟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