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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二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涟源市桥头河镇甘冲村村民委员会、石坪村村民委员会、石桥边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姚德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源市桥头河镇甘冲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石坪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石桥边村村民委员会,姚德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561号原告涟源市桥头河镇甘冲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邱军良原告涟源市桥头河镇石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江原告涟源市桥头河镇石桥边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姚德仁,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涟源市桥头河镇甘冲村村民委员会、石坪村村民委员会、石桥边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姚德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涟源市桥头河镇甘冲村村民委员会、石坪村村民委员会、石桥边村村民委员会以与被告姚德仁主体资格不合格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涟源市桥头河镇甘冲村村民委员会、石坪村村民委员会、石桥边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涟源市桥头河镇甘冲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石坪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石桥边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涟源市桥头河镇甘冲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石坪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石桥边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龚跃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