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世权与项志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权,项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权,男,1974年5月18日,汉族,住沂源县育才街历山小区**号楼。被执行人项志美,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新城路和源名居。申请执行人张世权与被执行人项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世权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3)源民初字第1082号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张世权与被执行人项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徐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