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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成志与李焕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志,李焕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80号原告:王成志,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李焕符,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成志与被告李焕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焕符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成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倪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