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成志与李焕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志,李焕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80号原告:王成志,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李焕符,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成志与被告李焕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焕符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成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倪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