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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与于立军、龚海芝、于海军、乌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于立军,龚海芝,于海军,乌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0023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法定表人:张国升,行长。被执行人于立军,男,1974年3月25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龚海芝,女,1972年10月17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海军,男,1976年1月14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乌志强,男,1981年8月20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与于立军、龚海芝、于海军、乌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肖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