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邵兴财与张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兴财,张占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80号原告邵兴财,男,生于1978年2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杨洁,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张占贵,男,生于1972年1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邵兴财与被告张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邵兴财于2015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兴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兴财负担。审判长 马忠义审判员 白文忠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