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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张艺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艺斌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967号原告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路241号。法定代表人曹士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心源、王妍敏,该公司职员。被告张艺斌,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艺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薛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