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与李伟杰,李炜瑜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李伟杰,李炜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8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地址:茂名市官渡桥北中区*栋。负责人:程方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职员。被申请人:李伟杰。被申请人:李炜瑜。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李伟杰、李炜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李伟杰、李炜瑜转移财产,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李伟杰、李炜瑜名下位于湛江市XX区XX路X号商住楼二层商场XX房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建筑面积577.1平方米],价值约5106110.15元。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提供自有资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伟杰、李炜瑜名下位于湛江市XX区XX路X号商住楼二层商场XX房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时间以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长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