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步阳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阳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815-1号申请执行人步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汤店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步云,机构代码:70459327-0。被执行人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花园商办楼ED#073-075门面房对面的第三层,法定代表人:桂丽霞,机构代码:55016853-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60000元,执行费800元,总计608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6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08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6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民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严啸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