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时某甲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甲,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少民字第282号原告时某甲。被告韩某。原告时某甲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娄晶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不和,曾多次发生争吵,现夫妻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女儿时某乙于××××年××月××日出生,儿子时某丙于××××年××月××日出生。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女时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子时某丙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根据原告诉请及庭审调查,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时某甲与被告韩某系初中同学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时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时某丙,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说明原、被告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遇事相互沟通、互相关心、妥善处理家庭事务,相信夫妻关系一定会改善的。况且两个孩子尚年幼,需要一个温暖、和谐的家庭环境。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时某甲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时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娄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宋伊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