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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252号原告蒋某甲,女,2006年11月0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蒋某乙,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五年七���八日书记员 贺小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