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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俊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俊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714号原告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五马路五横里2号。法定代表人丁宝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丽芝,该公司员工。被告胡俊红,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俊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贺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