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新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乐贤与铜川市耀州区平老村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乐贤,铜川市耀州区平老村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新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刘乐贤,男,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平老村砖厂。法定代表人:刘油社,该砖厂负责人。刘乐贤与铜川市耀州区平老村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铜川市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铜耀劳人仲调字(2014)4号调解书已生效,因铜川市耀州区平老村砖厂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刘乐贤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5万元。本院在执行中,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铜川市耀州区平老村砖厂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乐贤支付案件款2.5万元,向法院缴纳案件执行费270元。现查明(2014)铜耀劳人仲调字(2014)4号调解书执行标的共计11万元(被执行人2014年5月3日之前给付申请人10000元;被执行人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申请人30000元;被执行人2015年6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35000元;被执行人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申请人35000元),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1.5万元,下欠9.5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2015年6月30日前的35000元给付义务也已到期。2015年7月6日,双方当事人就9.5万元中的4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5年7月6日,被执行人刘油社当即支付给申请人刘乐贤一万元整;2015年8月底刘油社支付给申请人刘乐贤两万元整;2015年12月底刘油社支付给申请人刘乐贤一万元整(下欠5.5万元到期后另议)。本案执行费按实际执行标的4万元收取500元,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减半收取250元由被执行人刘油社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铜耀劳人仲调字(2014)4号调解书11万元中4万元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人民陪审员 涂红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