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洪海与张连霞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海,张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海,男被执行人张连霞,女本院在执行张洪海与张连霞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连霞退休在家,银行存款130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至本院并发还申请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3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胡 旭代理审判员 刘玉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燕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