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浩、栾栋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栾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389号原告王浩。被告栾栋。原告王浩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栾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浩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原告王浩,担保人王德增、綦淑娥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王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栾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原告王浩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72号16号楼2单元201户房屋壹处。查封担保人王德增、綦淑娥所有的位于××房屋壹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由子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