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03号原告:孙某,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黄开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秋,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无业。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