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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03号原告:孙某,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黄开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秋,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无业。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