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军与郭飞、王亚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67号原告杨军。委托代理人崔大庆、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飞。被告王亚玉。委托代理人刘建民,高碑店市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郭飞、王亚玉、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