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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67张某某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如皋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0006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石剑。出庭负责人范彦。委托代理人范建军。委托代理人尹一萍。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7月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因需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当庭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爱贤审 判 员  唐 霄代理审判员  周红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许华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