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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钟晓玲与刘族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晓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族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908号原告钟晓玲,女,1989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负责人石合群。被告刘族斌,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钟晓玲诉刘族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晓玲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晓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晓玲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族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