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508号原告黄某某,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谢国庆,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某某,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文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龙治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