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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恢字第0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定芳与吴海芳、吴兵、姚香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定芳,吴海芳,吴兵,姚香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108-1号申请执行人:王定芳,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吴海芳,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吴兵,男,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姚香美,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王定芳与吴海芳、吴兵、姚香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枞民一初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海芳、吴兵、姚香美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定芳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