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德荣、王坚明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荣,王坚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王德荣。委托代理人王铁虎,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坚明。申请人王德荣申请宣告王坚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德荣称:本人与王坚明系父子关系,因被申请人王坚明精神不正常于2006年农历7月份走失,经多方寻找,杳无音讯。请求宣告王资兵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王坚明。申请人王德荣系被申请人王坚明父亲。2006年农历7月份,王坚明因精神不正常走失,杳无音讯。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5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资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王坚明仍然下落不明,也未有知情人与本院联系。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坚明因精神不正常走失,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4年,申请人王德荣要求宣告王坚明死亡,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坚明死亡。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王德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小平审判员 陈 和审判员 贲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丁 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