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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贵喜、杨郭敏与魏玲、徐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杨贵喜,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杨郭敏,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根,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魏玲,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徐军,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喜、杨郭敏与被告魏玲、徐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贵喜、杨郭敏因为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徐军的基本信息与实际被告徐政燚的基本信息不符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喜、杨郭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喜、杨郭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贵喜、杨郭敏负担。审判员李明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陈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