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牛春峰与马振邦、马渭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春峰,马振邦,马渭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牛春峰。被告马振邦。被告马渭溱。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春峰诉被告马振邦、马渭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春峰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元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