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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牛春峰与马振邦、马渭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春峰,马振邦,马渭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牛春峰。被告马振邦。被告马渭溱。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春峰诉被告马振邦、马渭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春峰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元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