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亚琴与范小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范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常因生活琐事打骂原告,致家庭关系不睦,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范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8年1月6日登记结婚,后于1989年6月16日生长子范某甲,1991年9月23日生次子范某乙,现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打架。2015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外出,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6月9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原告不同意和好。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二份、结婚证二本,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临洮县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生育状况。3、原、被告陈述,证实矛盾原因及双方分居时间。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双方均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于1988年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符合法定结婚要件,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出现吵嘴打架现象,不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夫妻分居时间短,如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刘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