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东东、石里沙与钟竹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东,石里沙,钟竹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东。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里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竹涛。委托代理人汪华军,荆门市东宝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东东、石里沙与被上诉人钟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李东东、石里沙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向上诉人李东东、石里沙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英审 判 员 周沂代理审判员 吴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