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初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改政与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明、罗正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01872号原告刘改政,男,1952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诉讼代理人王曦哲,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明,男,成年,汉族。被告罗正旺,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改政与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明、罗正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改政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改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改政负担。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