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何某诉涂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32-2号申请人:何大驴,,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梁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涂静,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3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梁伟、涂静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申请人梁伟申请要求解除其位于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机床厂东侧底层9号门面,并以其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华中西路145号6栋1单元102室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梁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梁伟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华中西路145号6栋1单元102室房产。二、立即解除被申请人梁伟、涂静位于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机床厂东侧底层9号门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中舟代理审判员 朱满贵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