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少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狄某,居民。原告张某诉被告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姜霜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夏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