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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尹松灿犯抢劫罪、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松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36号罪犯尹松灿,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九日作出(2006)李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松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一年六个月零九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9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尹松灿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松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尹松灿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02年5月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1月1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6年5月18日。本院认为,罪犯尹松灿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假释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松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三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