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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孙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金某,无固定职业。原告孙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由代理审判员周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结婚,1989年生一女金润滋。婚前两地生活缺少了解,双方在生活习惯及对事情的理解、看法都不同。夫妻已分居7年。2015年6月19日晚八点多,被告打骂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财产对半分,平时用的东西归各自所有,承租方承担出租房全部房租。3、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不允许承租方找对方居住。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还想和原告过日子,原告的诉求我都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89年生一女金润滋。双方婚后感情尚��。2015年6月1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登记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谦让、互相理解、互相爱护,共同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原、被告已共同生活近三十年,女儿已经长大成人,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表示与原告还有感情,会控制自己的暴躁脾气。本案的被告不善言辞,是其性格所致,夫妻之间需要多沟通,希望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与原告多交流,以免因琐事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互相包容,被告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原告则以宽容的态度接纳被告,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认定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周 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厉嘉雯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